中国人寿南部支公司涉嫌骗保,被处罚

2021-12-22 17:40| 发布者: nbljzx| 查看: 128889| 评论: 0|来自: 南部县财政局

摘要: 南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地址:南部县蜀北大道333号一、违规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经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组对四川省2018年至2021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审计 ...
南部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
地  址:南部县蜀北大道333号
一、违规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经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组对四川省2018年至2021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审计发现,南部县投保人魏军以500头育肥猪为保险标的重复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2021年度育肥猪养殖保险,共涉及签单保费4.4万元,其中中、省、县财政补贴资金1.7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800元,同时取消此笔投保保险的相关财政补贴。对相关责任人赵任芝、李登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和个人应缴罚款共计16800元,限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1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南部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南部支行,帐号: 2315541109024900918)。逾期不执行,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将按日加收应缴总额3%的滞纳金。
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部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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