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南部县关于做好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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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00: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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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县级相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省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及《南充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南房联〔202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中省市有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基础制度,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发展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确保圆满完成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筹集及租赁补贴发放年度任务。切实有效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保障区域及方式
保障区域为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重点是各街道办辖区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工业园区。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拟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三、申请条件
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具体为:
(一)实物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且可承担房屋租金。
(二)货币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并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
3.在保障区域内租住住房。
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保障属地内已办理登记或网签备案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各类自建、统建和安置房;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
四、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实物配租
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房源,向房源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二)租赁补贴
申请人直接向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南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租赁住房合同;
5.申请人在本地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共同申请人在属地长期共同居住承诺书;
7.其他应尽材料。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建立并完善租赁住房服务公示信息系统,及时将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户型、面积、租金等)向社会发布。
支持用人单位集体申请,除上述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提交申请情况汇总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审核流程
(一)实物保障
1.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初审通过后,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启动多部门联合审查,审核结果反馈运营管理单位。
3.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选择网站、报纸、新媒体等任一方式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对条件不符合的,向初审单位反馈意见,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备案。公示期结束,条件符合且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纳入保障对象清单,并反馈至运营管理单位实施配租,同时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货币保障
1.审查。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由房管局住保办工作人员、股、所负责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房管局党组审定。
2.公示。审查结束,对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条件符合的申请人,由房地产管理局选择网站、报纸或新媒体等任一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备案。公示期结束,条件符合且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房地产管理局纳入保障对象清单,组织实施租赁补贴发放,同时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六、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
(一)实物配租
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建设运营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由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将人员清单及个人申请资料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人均补贴为9元/平方米·月;面积标准:人均16平方米,家庭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月发放金额=补贴标准×面积标准。
2.发放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计算,按年度分两次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管理要求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入“失信黑名单”记录的个人,不能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条件审查。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与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三)租金把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自收自支,自行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金标准(含物业服务费)及涨幅按照《南充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地产管理局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四)被动退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保障对象应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1.保障对象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的;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不遵守合同约定或不服从相关管理规定,如转借、转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5.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破坏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装修以及设施设备,且拒不赔偿或整改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或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八、相关责任
(一)主体责任。各县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我县房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优惠政策落地,积极稳妥推进实物建设,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实施责任。县房地产管理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入住群众准入、退出的管理责任,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规使用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精准发放。
(三)履约责任。承租人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管理人,承租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与出租方和备案单位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如果承租人利用此房进行不正当的经营或违法活动,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立刻收回房屋,如果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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