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预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实施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长坪镇、五灵乡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长坪镇元坝村3组,檬树村3组,康庄村2组、3组;五灵乡徐家沟村4组,丁字桥村3组、4组。征收土地总面积4.2117公顷,其中,农用地4.1482公顷(耕地1.9459公顷、林地2.06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55公顷),建设用地0.0635公顷,征收土地具体面积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等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结合《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中相关标准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截止时间。 三、其他事项 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21〕162号)发布之日起,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正常调动、婚嫁、退役军人安置、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外,禁止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在涉及被征地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交易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停止办理农房报批手续。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