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女,1992年生,彝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开远市,住云南省。被告人普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普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至2019年11月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提、帕赛区云顶赌场附近租用办公场所,以无名赌博公司自称,经营涉黄涉赌系列中文网站和对应网站名的中文APP端。该系列网站包含“金屋藏娇阁”、“丽柜厅”、“恋夜”、“雅情会”、“藏花阁”、“丝足伊人”、“深夜约吧”等多个色情域名网址,面向中国市场,进行黄色直播、上传黄色电影、开设赌场进行网络赌博,谋取非法利益。无锡市民滕锡荣在2019年2月至4月,在无锡市锡山区、梁溪区等地登陆网站观看色情直播,参与赌博。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金屋藏娇阁”系列直播平台系淫秽网站,被平台招募成为“家族长”,招募直播女在平台网站长期进行裸露胸部或性器官的淫秽色情视频直播,会员想要观看需通过网站或者代充充值“秀币”购买门票进入直播间、并可用“秀币”刷礼物打赏,直播女及网站从观众给网站的礼物及打赏中分成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定期从“金屋藏娇阁”系列网站后台将其招募的直播女从事淫秽直播收入的45%分成进行提现,将其中40%金额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其招募的直播女,剩余5%为王某某个人所得。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招募被告人普某某至“金屋藏娇阁”系列直播平台,使用“金牌空气”网名进行淫秽色情视频直播并牟利。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转给被告人普某某平台分成数额15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获利10余万,帮助“金屋藏娇阁”系列直播平台非法获利37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腾**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涉案人员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涉案淫秽直播录屏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被招募进“金屋藏娇阁”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并为该平台招募直播女进行淫秽色情直播并从中牟利, 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普某某被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在“金屋藏娇阁”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色情直播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在与“金屋藏娇阁”系列非法互联网络平台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